蛋糕店将自产糕点分切后请顾客在店内品尝,这一部分产品不需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,进项税额无需作转出处理,相应成本计入销售费用.
有朋友在网站里留言,咨询餐饮服务企业视同销售问题,问题很常见,看着也不难,可回答起来却很拗口,一时语塞。来宾恒企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,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。
1.蛋糕店将自产糕点分切后请顾客在店内品尝,这一部分产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,若不视同销售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?
答:对于顾客在现场试吃的产品是否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,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,一种观点认为试吃属于业务招待费用,按照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四条规定,应视同销售;另一种观点认为试吃是正常的促销费用,不属于无偿赠送,无需视同销售,进项税额也无需转出。
来宾恒企会计培训学校赞同第二个观点。一是商家请顾客试吃、试用或发放宣传资料(非礼品)的主要作用,是使潜在的顾客对商品、服务进行了解,除此外几乎没有其他作用;二是为了销售商品、服务而进行相关活动,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,并非为了减少、免除、推迟缴税,不以谋取税收利益为目的;三是现场试吃、试用的产品和宣传单就和促销活动消耗的水、电一样,是生产经营活动成本费用的组成部分,且在现场即消耗完毕,属于正常的耗用。
因此,蛋糕店将自产糕点分切后请顾客在店内品尝,这一部分产品不需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,进项税额无需作转出处理,相应成本计入销售费用。
2.店内超过保质期的下架减货产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,若不视同销售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?
答:根据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规定,店内超过保质期的下架减货产品不需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。
根据财税【2016】3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,非正常损失,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、丢失、霉烂变质,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、销毁、拆除的情形。因超过保质期、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下架减货产品不属于非正常损失,无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。
政策依据:
1.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,视同销售货物:
(一)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;
(二)销售代销货物;
(三)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,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,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(市)的除外;
(四)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;
(五)将自产、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;
(六)将自产、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,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;
(七)将自产、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;
(八)将自产、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。
2. 财税【2016】36号第二十七条,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:
(一)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、免征增值税项目、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、加工修理修配劳务、服务、无形资产和不动产。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、无形资产、不动产,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、无形资产(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)、不动产。
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。
(二)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,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。
(三)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(不包括固定资产)、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。
(四)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,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、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。
(五)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、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。
纳税人新建、改建、扩建、修缮、装饰不动产,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。
(六)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、贷款服务、餐饮服务、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。
(七)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本条第(四)项、第(五)项所称货物,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,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、采暖、卫生、通风、照明、通讯、煤气、消防、中央空调、电梯、电气、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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